学生工作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业导师管理条例(试行)

环境学院学业导师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业导师制建设,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学校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业导师为学生学业指导的第一责任人,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将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辅修、修读第二学位、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指导学生见习、实习,学院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课题研究。

(五)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给予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五条 学业导师从本学院教师中选聘,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院在职教师均有担任学业导师的义务,学业导师由学院聘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学院择期逐步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七条 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学院实施全程导师制,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程学习,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确定。学院为提升学生的工程素质与创新能力,在第二、三学年综合测评前50%的学生中实施优生优培导师制,该部分学生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实行学业导师和优生优培导师双导师培养,优生优培导师由学院副高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学院所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均可报名作为优生优培制导师,教授可指导5人,副教授可指导3人。

第八条 担任学业导师的本专业专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一般不超过10人,兼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3人。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院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条例,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条 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且两年内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考核、奖惩见附件《环境学院学业导师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不得兼任学业导师。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

20121020


附件: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学业导师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业导师制建设,确定学业导师为学生学业学习指导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教书育人、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根据学校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业导师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

1、学业导师每学期对所指导的学生集中进行指导2次,每学年4次。

2、学业导师对所指导的学生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每学期与每位同学至少单独谈一次话,每学期第五周前完成填写每位学生《江苏大学大学生学业规划书》工作。

3、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学业导师平均每两周至少进行1学时集中或单独的学业指导,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每次指导后须在《江苏大学大学生学业规划书》上记载,记载包括本次指导起始时间、具体的指导内容等。

4、学业导师每学年均需开展校内科研立项、大学生训练项目等申报指导工作,每年至少有所指导的学生以项目负责人申报校内科研立项1项。

5、学业导师建立包括学业导师和接受指导的学生全部加入的QQ群或飞信群,日常可通过电话、邮件、短信、聊天工具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二、考核

学院成立学业导师考核领导小组对全院学业导师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学业导师考核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如2012-2013学年),部分指标1个学期或不定期进行阶段考核。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学业导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未完成基本要求工作的学业导师定为不合格,完成基本要求工作的学业导师根据工作情况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奖惩

1、学校在年终分配时按照学生总额下拨经费给学院,学院根据对学业导师的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每位学业导师的酬金按照考核的相应等级发放。

2、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推荐为校优秀学业导师称号。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学院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课题申报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3、受学院聘任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且两年内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4、学业导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其他校内评优,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一年,三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

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